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管理有限定 司法部作细化规定

20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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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2002年7月31日消息 备受关注的《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全文见二版),日前由司法部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出台的规定是对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原则性规定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因此如何界定“中国法律事务”,一直是中外律师关注的焦点。此次出台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认定为“中国法律事务”的五项行为,从执业范围上对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的“中国法律事务”进行了限定。   另外,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作了界定,对增设代表机构的程序以及代表机构的休业等事项都作了补充性规定。对《条例》“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作了具体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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