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首次适用“自认”规则断案

20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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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李建平通讯员赵欣徐坚报道:近日,尽管被告李壤江推翻了自己在答辩状中所承认的侵犯原告嘉兴市中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专利的事实,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适用证据“自认”规则对这起专利侵权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这是自4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杭州首例适用“自认”规则作出的判决。   “电缆钢绞线绝缘保护套及电缆挂钩”是一种电话电缆的保护装置,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2月8日,原告与周建华签订协议,由原告依法独占使用该专利权。李壤江系个体工商户,私人开办了永康市石柱精益工艺厂。今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三线交叉保护管”所有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产品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壤江在答辩状中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社会上供销员拿回来的原告方专利产品进行试销,也只生产过少量的专利产品,确实侵犯了原告专利,深表歉意。然而在庭审中,被告又推翻了以上“自认”行为,称:答辩状系员工所写,与事实不符。自己没有生产原告的专利产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讼专利的独占实施权。被告李壤江对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在其答辩状中自认,同时还有被告相关产品的宣传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在答辩状上签名盖章,并由其代理律师提交法庭,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虽被告在法庭中推翻了其在答辩状中的自认行为,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应予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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