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戒简单粗放 实现文明理性 山东法院执行工作形成新理念

20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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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月29日消息 传统的思维模式是将执行看做是简单的扣押、查封甚至抓人、拘留,并认为这些就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部。然而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几年来的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却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对于这种现象,山东省高院进行大量的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执行工作新理念。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山东高院对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作了系统地阐述。 山东高院认为,执行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执法观念的更新。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利益是执行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并不是评价执行工作的标准。首先,从执行的实质看,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对合法权利的私力主张得不到实现时,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公力救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得不到实现,这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与其所产生的利益一样,都始终归属于当事人。其次,从执行的目标看,执行工作所保护的债权是那些可以实现的权利。只要法院及时穷尽了法定的一切执行措施,执行就是有力的,不能离开执行条件而强求法院实现那些客观上已经不存在的权利。再次,从执行权的运行特征看,司法的特征在于中立,执行工作也应当是中立的。只要穷尽了法律设定的一切公力救济措施,执行程序即告结束。执行人员应始终保持中立的司法形象。 更新执法观念,还要增强程序公正观念,改变现实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另外,还要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强制申请的,既需要提供执行依据,也要提出明确的执行对象。要改革法院单方面控制执行的职权主义方式。法院的职权是审查证据,包括申请人的举证和被执行人对财产的申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如何实施强制执行。任何一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实,都不予保护。 要建立规范的执行秩序。对于执行工作中的强制措施要慎重使用,不提倡搞深更半夜翻墙入室的所谓“零点行动”。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不是每起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要适用强制措施。正常的执行工作,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坚持以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为基础。 改变执行收费观念,实行收费改革。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着很多弊端。一是收费不规范,特别是实执费的收取没有标准,给乱收费、乱开支开了口子。二是大量案件不能执结或完全执结,执行费也就不能返还,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三是把收费作为立案的条件,造成法院与执行人之间产生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错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收取执行费是对案件执行的承诺,案件执行不了,法院就是失职。因此,我们要变先收费为后收费。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经费紧张,无法垫付执行款的问题,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强化立案审查,保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具有履行能力,执行收费能落到实处;二是同有关部门协商,在已有的诉讼费和执行费中建立执行案件周转金,保证执行工作正常进行;三是加大委托工作力度,减少异地执行,减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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