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次使用“自认”规则判决一起专利侵权案

200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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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7月25日电(赵欣、卢晶)尽管被告李壤江推翻了自已在答辩状中所承认的侵权事实,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使用证据“自认”规则对这起专利侵权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嘉兴市中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这是自今年4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杭州首例使用“自认”规则作出的判决。   “电缆钢绞线绝缘保护套及电缆挂钩”是一种电话电缆的保护装置,是原告嘉兴市中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2月8日,这家公司与周建华签订协议,由本企业依法独占使用该专利权。李壤江是个体工商户,私人开办了永康市石柱精益工艺厂。今年3月,原告发现李生产、销售的“三线交叉保护管”所有技术特征与本企业专利产品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诸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李壤江本来在答辩状中已称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社会上供销员拿回来的原告方专利产品进行试销,也只生产过少量的专利产品,确实侵犯了原告专利,深表歉意。然而在庭审中,李又推翻了以上“自认”行为,辩称此答辩状系员工所写,与事实不符。自己没有生产原告的专利产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嘉兴市中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讼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李壤江对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在其答辩状中自认,同时还有被告相关产品的宣传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李在答辩状上签名盖章,并由其代理律师提交法庭,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他在庭审中推翻了答辩状中的自认行为,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自认于已不利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应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判人员认为:最高法院出台的“新证据规定”使“自认”制度更趋完善,它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来说,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确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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