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

20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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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02年7月24日消息 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在国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现代社会,他们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   所谓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首先是指一整套保证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的制度,包括对法律执业者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套规章制度。其次,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在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法律教育》一书作者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不能仅具有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平,而应当赋予其更高的职业伦理标准。法律职业者要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铁面无私。法律职业者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还要看到,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这有助于法律的创制、适用和发展完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抵御外来的不当干预,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必须依赖于司法改革,并继而推动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司法统一考试主要解决了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准入标准问题,有助于推进法官、检察员等的遴选、培养、考核和升迁等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形成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背景,增进法律职业者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增强法律职业者职业的神圣和尊荣;确保法律职业者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示范作用。   其次,要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有关司法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提升、免职、降级等制度。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就是要求司法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我国之所以要制定《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就是要将法官、检察官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公开,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制度。为了做到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必须要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方面的专业色彩,减少行政色彩。这些都是实行法律职业专业化所必需的。   第三,明确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界别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及后勤、行政人员的关系,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增进专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   第四,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法律职业者既然从事特殊的职业,就应当有特殊的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不能仅仅只是受党纪国法的约束,还应当受特殊的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五,坚定不移地走司法官的精英之路,即司法官应当少而精,司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真正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队伍。在少而精的基础上,应当努力提高司法官的待遇,为公正司法建立物质基础。   第六,通过司法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惩责制度。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各类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完全一体化,或由法官一统司法、一揽子解决冲突。相反,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虽然强调各类法律职业应具备共同的法律职业训练、知识和技能及应遵循某些共同的法律职业道德,但仍然强调法律职业内部的不同的分工和制约。事实上,此种分工越明确,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提高程度越高,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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