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宣布:8月1日起打官司最快只需一天

20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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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2002年7月20日报道:对老百姓来讲,打官司是件费时费心费钱的事,“打赢官司赔了钱”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日宣布:最新制定的《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将于8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据初步估计,规程实施后,上海市各基层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将占到民事案件总收案数的85%~90%。这将大幅度提高办案效率,很多以往需要几个月才能审结的案件,8月1日后最快可以在一天内全部审结。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道出了这一规程出台的背景: ?? 近5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每年大约有10万件。而审判人员、审判场所等司法资源的增长,却赶不上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客观上造成一些“积案”、“余案”。司法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当事人为尽快解决纠纷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因为司法资源不足而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即使法院最后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得到的也仅是“缩了水”的正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行的民事审理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3种,其中前两种程序是常见的审理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需要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而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需要由一名具备资质的法官办案即可。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条款只有简单的五条,不便操作,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基层法院即使对待事实简单的案件,也往往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一方面是司法资源的日益紧缺,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强烈愿望。尤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快速高效地审判显得尤为重要。这就使得法律工作者不得不从机制上进行研究,寻找保证审判高效运作的良策。 ?? 据了解,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开了一个调研会,讨论今后5年民事审判工作的规划,扩大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也是其中一项议题。实际上,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上海、广东、山东等地方就已经开始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各种探索,如繁简分流、建立速裁庭等。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快速审裁民商事简易案件,月人均结案达到80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17天,其中最短审理时间仅70分钟,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新规程带来哪些变化 ?? 在到基层法院进行大量调研并广泛听取诉讼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院于今年年初起草了这一规程草案,历经数次修改,最终由上海市高院审委会审议通过。 ?? 盛勇强庭长在接受采访时再三强调,这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一个操作规程,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其操作性给予更明确的界定。 ?? 首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规定得比较原则,但究竟怎样才算“简单民事案件”并没有说明。上海的操作规程用排除法来明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标准,规定除了六类案件外,其他案件在立案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六类案件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新类型案件;还有其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等等。其次,规程进一步细化了简易程序的操作要求,对哪些可以简便、如何简便;哪些不可缺省、如何规范都作了进一步细化。 ?? 一是严格控制庭前准备期间,规定案件自立案庭移送审判人员之日至开庭审理,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当事人不要求15日答辩期的,可以当天受理,当天开庭。而按照普通程序,从立案到开庭通常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 ?? 二是合理控制庭审次数,强调一次期日辩论终结、当庭宣判。盛庭长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问题相对简单、单一,大部分案件通过一次庭审和辩论,双方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能够确定下来。对此,规程规定开庭一般以一次为限,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第二次庭审。 ?? 三是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调节文书,只需记明要点即可,对小额民事案件还可制发格式化的裁判文书。据悉,上海高院技术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简化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软件,以供全市法院采用。 ?? 四是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减少因文书送达难造成的时间拖延。按照新规程,审判人员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与地点,按此方式与地点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的,或者当事人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法院,造成文书不能送达的,由确认一方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程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裁判文书的,不影响上诉期间的起算”。 ?? 除了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操作要求外,规程还对小额案件等特别简单的民事案件作了特殊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尚未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上海出台的规程参考了国外立法的合理成分,创设了部分更为简化的特别规定。例如允许口头起诉,推广使用格式化诉状和格式化法律文书,鼓励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原则上不得转换为普通程序等。 ?? 规程将小额案件的标的额限定在人民币3-5万元,由各基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把握。3-5万元这个数额是否界定得偏高呢?盛庭长解释说,上海所作的规定与国外还是有差别的,仍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因此谈不上偏高。 ?? 另外,部分设施条件好的基层人民法庭,将转为审裁小额、简易案件的专项法庭。目前,浦东新区法院已经率先将速裁组设置于陆家嘴人民法庭内,据反映,运作情况良好。效率的提高会否影响公正 ?? 在我们为高效率鼓与呼的同时,另一个同样重要的话题再次被提起,那就是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 ?? 效率的提高会否以牺牲部分公正为代价呢?盛庭长说,重要的是操作是否规范。操作不规范,无论办案时间长,或者短都无法保证公正。他特别强调,新规程的提高效率是有“前缀”的,那就是“规范化地提高效率”、“规范化地简化”。 ?? 规程强调了应当记明笔录的事项:对涉及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特别是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诉讼行为的说明,以及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期日的指定、出庭传唤通知、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意见、裁判的宣告等,均要求书记员如实记明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 效率与公正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迟到的正义不是公正,早到的错误也根本谈不上高效。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上海市法院的这一审判改革还在初创阶段,尚需实践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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