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管辖异议实行听证

200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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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杨克元7月19日讯:去年下半年开始,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案件中争议较大的19件实行管辖异议听证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闵行区法院在对管辖异议处理中发现,以书面形式审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如果异议成立而裁定移送的,原告方会认为当地法院不“尽力”保护其合法利益;二是如异议不成立而裁定驳回的,被告即使不上诉,在以后的审理中极易产生拒不到庭或应诉态度消极的不良后果。针对这种情况,闵行法院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于今年起全面实行管辖异议听证制度。 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升远公司诉称按合同向杉欣公司供货后,杉欣公司并未依约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杉欣公司接到诉状后,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故提出“裁定将本案移送松江区法院管辖”的异议事项。闵行法院在接到管辖异议书后,就管辖异议进行了开庭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查明,合同约定的交提货地点为需方工地,而需方工地就在位于闵行区春光路上的“锦绣人家”,故认定双方对交货地点约定明确。后在双方庭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裁定作出后,杉欣公司未提出上诉。此案由闵行区法院继续审理,最后作出了杉欣公司给付升远公司货款14万元的判决。杉欣公司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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