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7月17日电(记者王勇)行驶于美丽的渤海上的“南海明珠”号,是一艘总吨位近万吨、价值1.2亿元的运输轮,它曾是广东人的骄傲。然而,2000年7月,这艘被誉为“海上高速公路”的巨轮,却因一宗远在千里之外的莫明官司所累,不幸告别了美丽的渤海湾,被查封停港近两年,损失逾亿元。 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殃及“南海明珠” “南海明珠”号是广东湛江康大船务公司的海上产业,1998年3月起正式运营于渤海湾航线,仅仅一年多后被查封停港,而这缘于一宗莫名其妙的借款合同纠纷。 据了解,1992年10月至1995年7月间,湛江市霞山区民政局福利总公司(下称福利公司)先后五次向湛江市霞山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后更名为湛江市商业银行)借款共计3600万元,在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后,还剩2000多万借款本息尚未归还。1995年7月,福利公司将其位于湛江市区的一块面积为50亩的土地转卖给湛江一家房地产公司,与此同时,双方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债务转移合同,约定福利公司的借款由该房地产公司负担。 2000年初,湛江商业银行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为由,将福利公司告上了法庭,涉案标的为福利公司的其中一项借款500万元。同年7月13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鉴于福利公司当时已进入清算阶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湛江康大船务公司(下称湛江康大)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连康大船务公司(下称大连康大)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这两家公司是福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福利公司则有不同看法,认为湛江康大和大连康大是湛江市民政局的下属企业,非福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该两公司与本案借款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法院同意了原告湛江商业银行的申请。 2000年7月21日,麻章区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大连市港监部门发出了(2000)湛麻法协字第3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正在繁忙航行于大连――烟台航线的“南海明珠”号查封。6天后,麻章区法院又派人查封了船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西岗支行所开帐户。这一招像点了一个人的“死穴”,从这天起,“南海明珠”就动弹不得,一停就是将近两年。 “南海明珠”无法挽回惨重损失 2001年2月19日,麻章区法院将此案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8日,湛江中院立案受理了此案。2001年9月底,湛江中院对此案作出了(2001)湛中法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湛江康大、大连康大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与本案的借款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以湛江康大、大连康大是民政福利公司全资子公司为由,要求两公司对民政福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商业银行对湛江康大、大连康大的诉讼请求。”湛江商业银行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湛江中院的这一判决,无疑给“南海明珠”号带来了重新启航的希望。大连康大也适时向法院提出了尽快解封“南海明珠”号的申请。可惜事与愿违,申请如泥牛入海,没有一点回音。 经过近两年的奔波,湛江康大、大连康大终于讨回一个公道的说法,但是由于“南海明珠”号被封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了。据该两公司提供了数据表明,近两年的损失已超过亿元,而且损失目前仍在继续增加。 何时解封“南海明珠”受关注 从某种程度上讲,“南海明珠”代表了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在内地沿海地区海上产业的形象,因此何时解封“南海明珠”,使“海上高速公路”顺利畅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麻章区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此案涉及的当事人均不属于麻章区,该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麻章区法院的回答是“商业银行出于对麻章区法院的信任”。湛江中院负责人则认为,双方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问题没有异议,麻章区法院可以受理。而事实上,在查封裁定送达之后法定时效内的2000年8月4日,“南海明珠”方已向麻章区法院提交了异议书。 其次,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海上运输物等的查封只能是“活查封”,而“南海明珠”号为何却被封“死”了?对此,麻章区法院的负责人却表示很惊讶:“不知道这是封死了。” 最后,按照查封物要与诉讼标的相当的原则,几百万的经济纠纷案件,就将一条价值过亿元的轮船封航是否妥当?法院方的解释是“商业银行曾作出过信用担保”。但问题在于,假若查封造成的损失予以确认,那银行岂不是要用国家的财产来赔付吗?湛江中院负责人对此明确表态,与有关方面沟通,尽快解封“南海明珠”号。 “南海明珠”号如今还停泊在天津市的一个专用码头里,默默地忍受着风吹日晒和海水的侵蚀,何时被解封、重新启航运营于渤海湾航线仍旧是个未知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