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记者 倪寿明: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对人民法官队伍有一个基本判断:这支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就像一个人,基本是健康的,但也染上一些毛病,为了更好地工作,必须进行有效的诊治。 透视人民法官这支队伍既健康又染疾的肌体,不同见识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诊断”。但是,一个比较准确的诊断,已经历史性地做出了,这就是肖扬院长在会上所讲的:“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 这些“病源”与其他“病菌”互相渗透,彼此诱发,由此在审判工作中产生了一个难解的怪圈:一方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仍然也会有个别法官审判案件时恣意妄为,徇私枉法。 沉重的现实——忧虑岂止在数量 每年,全国高级法院的院长们聚在一起,议论最多,也最令院长们头痛的问题就是如何带好这支队伍。有位院长说:这么多的人,每年要办那么多的案子,难保哪个人不出问题。 说到我国的法官数量,好像很难有一个十分准确的数字。最高法院的统计是:全国法院正式在编的人数是31万人,其中的法官是20万左右。应该说这是不少的,但是案子还是办不过来,因为人数虽多,效率并不高,每个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在20至30件。而国外,以美国为例,他们的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是在300至400件。 衡量一个国家法官数量的多少,通行的做法是看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官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第二是各级法院法官的数量,第三是每个法官年平均结案数。我国的人口多,基数大,法官自然要多一些,但在世界各国中的比例是最高的。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也是多的,大点的法院,法官可能有百人之众,而办案效率却不太高。 效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员素质不高,办不了多少案子。案子办不过来怎么办?只好增加人。可增加的人,整体素质依然不高。这样,数量急剧膨胀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素质的挑战又接踵而至。真正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进不来,或是不愿来。就是来了,也可能熟悉一下办案环境,又“跳槽”当律师或其他高收入的职业去了。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非良性的循环:法官数量越多,整体素质越难提高,国家也难以为他们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因而法院越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导致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由于法官缺乏职业的尊荣感,又导致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低素质源——难以堵住的进口 较之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还有一个更令人揪心的问题,那就是法官的来源:即难以遏制的低素质源。 多年来,尤其是法官法实施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了,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很多人可以未经严格选拔而进入法官队伍。法官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一些地方,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 工厂、农场、学校、部队、党政机关等社会各个阶层和身份的人,不经过严格的考核,通过提干、调转、分配等多种渠道进入法院,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不论素质是否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只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干部级别,都被任命为法官。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下大功夫培养、培训在职法官,努力使他们尽快提高、成长;可另一方面,又大门洞开,一些不合格人员仍然可以进法院当法官。这使得法院的培训工作常常处于临时的、普及性培训的低层次状态。按肖扬院长的话说,就是类似“扫盲”,扫了一批,又来一批,提高队伍素质的努力因此大打折扣。实在令人无奈。 作为执掌法治天平、操纵生杀大权的法官,理应由法律素质最高的业界精英出任。因为,“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的法律也会变质”。但是,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听到的是,“一天法律没有读的,跟法律一点儿都不沾边的,一转呢,都来当法官”,“甚至来当院长”。这些抱怨之词可能有失偏激,但多少道出了一些实情,道出了人们对法官素质与来源的关注和忧虑。 法官职业化——一条充满艰辛的希望之路 经过深思熟虑,最高法院在这次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出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部署。他们认识到,为了保证司法裁判的质量,法官的队伍应该“少而精”。因为只有“少而精”,才能专业化,并提高办案效率;只有“少而精”,才能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法官的社会地位。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成为有效解决法官素质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围绕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各项改革措施。将继续推进法官遴选工作的改革,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中的考试和培训,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实行法官员额比例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在职培训和惩戒制度,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有的已经涉及法院制度和法官制度中某些深层次问题,十分重要,但又十分艰难。 现在,社会上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认知观念依然陈旧。一些党政部门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将法官视为普通的公务员,把法院视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在任职和安排工作时,对法官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往往会视而不见。 法官的继续教育制度有待完善。目前的法官培训工作很多时候做的确实是“扫盲”的工作,是最浅层次的教育工作。深层的培训又往往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法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提高不快,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 我们还缺乏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任职与免职缺乏制度规定和制度约束,想任就任,说免就免。有的法官正当的履行审判职务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支持,反而被定为“越权”、“擅断”,并因此遭受免职或撤职的处分。法官对案件的不同认识与判断,有时也会被视为“错误”而受到追究。 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总有个别法官宗旨意识淡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也总有极少数人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甚至贪赃枉法。但是有关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运转并不畅通,经常是人为的因素起了决定作用,执行时因各种原因而被大打折扣。 面对以上问题,我们警觉、忧思,但我们决不自卑、沉沦,而是要激发起法官们深重的危机意识,面对现实的挑战而奋发进取。面对种种困难,我们不能存有畏难情绪。我们要做的是正视现实,正视困难,同时又必须明确思路,增强解决难题的信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们必须有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思想准备,必须有大胆探索的勇气,必须有长期奋斗的决心。只有在崎岖的改革之路上勇于攀登、善于攀登并不断攀登的人,才能摘取改革的丰硕成果。 我们的有利条件在于,我们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这是我们克服一切困难的制胜法宝。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改革经验,在以往的改革岁月里,我们在一条不平坦的路上,一步一步地前行,一段一段地攀登。这中间自有曲折回旋,也不乏沟沟坎坎。但改革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蓬勃的活力,为我们展示了光明的前景。我们为此将继续在改革的道路上奋勇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