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执行改革新作迭出

200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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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月14日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式推出了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行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制度、执行财产查证前置制度、执行案件监督督导制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及执行方式改革的新举措。这些措施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树立和强化当事人进行主义执行理念为核心内容,对现有的执行运行机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海淀法院这次改革中推行的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制度,是指申请人首次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因其未提供出有关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的证据或线索,或者提供的证据和线索经审查不实,或者经强制执行后案件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结、申请人又提供不出新的证据或线索的,由法院向申请人签发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 所谓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是指在执行案件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签发的,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并且享有不受申请时效限制而得随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凭证。非经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者申请人放弃权利,该凭证不得撤销或者收回。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一式两份,正本发申请人,副本附卷存档。申请人领取了凭证以后,如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可以持凭证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受申请时效和申请次数的限制。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与有些法院试行的债权凭证类似,但又相区别。它的主要作用是:1.便于直观、动态地反映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情况;2.简化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手续;3.强化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调动被执行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积极参与到执行中来;4.避免申请人因申请时效的限制而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5.便于查询和及时监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等等。这样,从程序上保证执行工作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同时,考虑到试行阶段的实际情况,海淀法院对执行申请权的发放条件、程序、期限都做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数而滥发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现象的发生。 执行财产查证前置制度,是海淀法院此次执行改革推出的另一重大举措。该制度规定,对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后一律首先进入财产查证程序,由专门的财产审查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或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及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控制,案件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 同时,海淀法院考虑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现状及申请人自身举证能力和条件的局限,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人给予救济:一是制定了申请执行人举证须知,引导和指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并对举证的标准、范围做了界定;二是规定了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对具体情形做了规定;三是对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的保护,规定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以及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例如探视权纠纷以及确定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案件,一律不适用财产查证前置程序。这样,就使该制度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此外,海淀法院还于去年4月成立了监督督导组,负责实施执行中的裁判权和异议审查权,实现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两权分离。(朱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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