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法院出台规定,当事人预交证人出庭费

20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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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月11日讯: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问题,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浙江省玉环县法院日前出台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负担制度》。 该院建立了“费用预交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和差旅费。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拒绝预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那么,法院对该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证人如果放弃领取出庭作证费用,则预交的费用退回给原预交的当事人。证人作伪证的,除了按妨碍诉讼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缴其已领取的出庭作证费用。该院规定了费用的最终负担原则是:根据证人所作的证言能否为法院采信而定,如果为法院所采信,则该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如不能采信,则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负担。法院在案件审结时,对证人作证费用一并处理。另外,该院还根据当地实际,对误工费、交通费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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