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船试航作业需到海事部门报备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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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荆州海事局获悉,今后,新造船舶试航前需向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报备,经批准后,船舶允许在试航水域范围内进行试航作业。

  根据有关规范与要求,新造船舶要将船名、试航水域范围、试航时间、参与试航的船员和工作人员名单、试航方案及应急预案、船长安全声明等详细情况,向试航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报备。试航船舶必须手续齐全,满足条件,持有《船舶临时国籍证书》、《试航证书》等证书和相关证书文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配备参与试航人员总数的救生衣。

  经海事管理机构允许后,船舶允许白天在批准的试航水域范围内进行试航作业,试航期间,船舶必须全程开启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hf(甚高频无线电话),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或号型。如遇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可能影响试航作业安全时,船舶应停止有关试航作业活动。

  荆州海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未报备擅自试航作业或未按试航管理要求进行试航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海事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据了解,今年1月16日,“皖神舟67”轮拖轮在长江福北水道进行试航作业,试航前该船舶未按照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试航报备手续,也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动态,试航期间,船舶发生自沉事故。为深刻吸取此事故教训,荆州海事局特制定规定,加强对新造船试航管理工作。
来源: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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