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法院规范评估拍卖程序

20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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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月5日讯:日前,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对评估、拍卖工作作出规定,对执行案件中财产评估和拍卖行为进行规范。 该院要求执行案件涉及财产评估和拍卖的,首先要对行使评估、拍卖工作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度等项综合指标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然后由执行当事人在法院选定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只有在协商不一致或无法协商的,则由法院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除了严格资质外,该院还要求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期限公告和展示。规定要求法院应对拍卖程序实施全程监督;对拍卖程序违法或恶意串标的,委托法院应裁定拍卖无效;拍卖机构存有过错的,不予支付拍卖的有关费用;造成损失的,依照拍卖法处理,严禁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拍卖、变卖等机构回扣及以权谋私。发现上述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编后 对有关标的物进行评估和拍卖,是法院执行工作中常遇到的事,执行工作是否顺利,能否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与评估和拍卖进行得是否公开、透明不无关系。 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为数不少,其人员素质、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等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冒牌的假货。对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择优选定,使评估、拍卖过程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既能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更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三门法院规范委托评估、拍卖程序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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