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部获悉,自《国际海运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企业均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船东与NVOCC企业,在日常签发提单时,均可按照《条例》规定,在托运人一栏填写NVOCC企业或货主企业名称。交通部水运司官员同时表示,船公司与客户的运价协议,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只能与NVOCC或货主签订。但是,为了保障广大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凡《条例》公布前签订的运价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协议到期。 关于业内普遍关注的《实施细则》问题,交通部有关官员表示,将借鉴美国、日本等航运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条例》的框架下制定,在《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将通过业内媒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力争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符合WTO原则,符合航运特点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