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沿海码头靠泊能力治理划定》(以下简称《划定》),进一步规范了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治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据悉,《划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划定》提出,码头靠泊等级的确定按照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或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加以确定。需要减载靠泊的码头需要符合六个前提,即非液体散货码头;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答应的船舶载重吨之内;核算靠泊限定前提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答应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功课的答应波高;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等。 《划定》明确,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讲演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治理部分核定。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治理部分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主要考虑码头结构及附属举措措施靠泊能力及要求,航道、港池等前提及要求,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以及系靠泊要求四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复核的,可答应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根据《划定》,对因港口出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知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进步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答应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对统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答应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前提的船舶,相关治理部分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来源:中国水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