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判决书致使当事人受损 代理人退赔代理费

20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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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2002年06月10日讯:代理人将判决书丢失,致使当事人胜诉的2.5万元债权超过时效,责任谁负?近日,永川市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由法律服务所退还当事人周兴禄700元代理费,其他则不予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代理人高某在案件结束后为原告周兴禄代领了判决书,应及时告知周,但高未能提供已经告知或送达给周兴禄判决书的相关证据,其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周要求退还代理费的理由成立,但要求高某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另外,高某系职务行为,因此,退赔代理费责任由法律服务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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