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 董峻) 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今天联合公布的2001年度《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与2000年相比,我国渔业资源环境状况未能得到改善,近岸及内陆主要河流渔业水域总体环境呈加重污染趋势。在所监测的近海及内陆渔业水域中,半数以上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公报》称,离岸较远的海水鱼虾类产卵场、稚幼鱼索饵场、越冬场及内陆一些重要河流上游等渔业水域的水质良好,基本没有受到污染,适合鱼类的繁殖和生长。栖息在这些水域的鱼类品质优良。但是,近岸海域、河口及内湾部分渔业水域受到一定程度污染。与2000年相比,所监测的近岸鱼虾类产卵场和稚幼鱼索饵场中,无机氮、铜和化学需氧量的超标范围有所扩大;海水鱼、虾、贝、藻类养殖区污染比较严重,无机氮超标范围增幅较大。江河、湖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污染仍较严重。 《公报》还显示,环境污染、工程建设及自然灾害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渔业资源的增殖与恢复能力受到影响。2001年全国共发生较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1242次,事故数量比2000年明显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约3.5亿元。环境污染还造成海洋渔业捕捞损失30亿元左右。 编者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因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以及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受害人应及时向其辖区内海事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