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20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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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领购、使用办法与现行《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相同。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对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无船承运人,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其收取运费差额的3%进行纳税,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实际承运人)按照运费全额的5%进行纳税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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