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项目将有“身份证”

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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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答案非常肯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这对致力于建设创新型行业的交通运输业而言尤为重要。日前,交通运输部正式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给予新技术项目“身份证明”,还通过多种措施和办法保证新技术得到切实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以此促进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引导和推动交通水运工程技术进步。

  《办法》破解三大问题

  部水运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当前,我国水运工程技术发展已进入重要跃升期。部党组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交通作为交通发展战略的核心,把创新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经过长期努力,我国水运工程技术实力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水运将迎来大建设、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这些都为我国水运工程技术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对水运工程技术管理提出了紧迫要求。《办法》的制定正是适应形势,致力解决水运工程技术领域面临的三大问题。

  新技术应用需求强烈。水运发展由粗放型向绿色、低碳转型,水运工程技术由传统技术已发展到贯穿于水运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与养护等各方面具有现代水平的技术。新技术拥有水平已成为衡量企业和个人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已有效开展了科技成果技术鉴定、水运工程施工工法评审、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登录管理,但专有技术认定以及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环节还未得到有效管理,甚至制约了水运建设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需要进一步规范。

  给多元化研发主体更大的舞台。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发育逐渐成熟。水运工程技术研发主体已由过去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地方交通厅所属单位,发展到包括社会研发力量在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全行业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主,有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模式,多元化趋势明显,新技术成果的应用需要在制度上加以引导。

  让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更规范。当前,水运工程新技术应用管理主体不明,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引导市场乏力。水运工程新技术只在成果推广环节加以引导,在应用环节缺乏有效管理。同时,在工程应用中,涉及与建设标准的衔接,不经鉴定或评价就投入使用的现象仍有发生,建设单位对新技术应用存在畏难情绪,致使应用环节不畅,科技对水运工程贡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也存在重复开发、资源浪费严重现象。

  新技术项目有了身份证明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经鉴定、认证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包括获得的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工法等技术成果。

  那么,新技术的鉴定和认证该如何完成?据介绍,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交通运输部以《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方式发布,并通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应用。

  《新技术公告》将根据国家技术政策、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要求,围绕行业特点、重点技术领域和工程建设发展,发布新技术征集通知,组织行业专业审议,形成新技术公告建议案,报部水运局审定后发布。发布周期原则为五年一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将根据《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组织编制,对所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估,并在媒体公示,审定后将获得认可证书。该目录每两年发布一次。

  示范工程搭建平台

  进入《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认定适合当前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于存在一定风险,进一步在工程上实践有诸多难度,提出新技术示范工程就是为企业搭建一个平台,除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外,以工程实例来促进新技术推广。新技术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示范工程可由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或技术持有单位提出,也可由多家联合提出。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

  多措施保证实施效果

  新技术推广应用成功与否,还要看其实施效果。《办法》还明确规定应当及时进行总结,适时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促进新技术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保障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实施效果,并将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建立信用档案追踪管理

  有了身份证明,还要有身份管理。记者了解到,《办法》特别规定了对所认定的新技术项目,要统一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发放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按照要求,新技术持有者和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将从《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中注销,并收回证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技术持有者在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评估。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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