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新政实施

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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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李俊梅 实习生罗红通讯员魏宁报道)4月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检验检疫局获悉,旨在规范我国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已于当日在我区实施。新疆与北京、浙江、宁波、广东、深圳、珠海成为首批实施省(市、区)。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发货人在商品交易市场、以现货方式采购商品出口的贸易量迅猛增长。在义乌、广州、深圳、新疆、北京等地逐渐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贸易模式,并已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方式之一。 但是在这种新贸易方式中,难以确定产品制造商、市场经营者不确定产品是否出口、更不确定产品出口哪个国家、商品价格低,质量参差不齐、“品种多、批量小、主体杂、通关时间紧”等现象却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在欧盟国家、非洲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通报情况中,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被通报数量占相当大的比重。为进一步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场采购商品出口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是通过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发货人的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找准监管抓手,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可追溯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备案单位的诚信程度、质量保证能力和商品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努力实现既要严格把关,又要便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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