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75年开始在法院工作,经历了中国从无法到有法、再到修改法的一系列过程。但是,我从没见过一项法律法规的条文像醉驾入刑这样,从制定到执行,如此之迅速。”一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的北京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这样评价“醉驾入刑”后各地一派“争抢第一人”之景。
事实上,自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之后,围绕这个主题的各种纷争就没有间断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更是罕见地接连发布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下发通知,称法院具体追究醉驾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慎重稳妥,要求各级法院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并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由此,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事实上,由醉驾入刑还引发了诸如醉驾是否可适用缓刑,是否存在自首等一系列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
醉驾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5月11日,北京市醉驾入刑首案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醉驾司机郭术东的辩护律师柳波对公诉机关指控郭术东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但柳波为其辩护称,郭术东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过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人员承认自己醉酒驾车,应属于投案自首,建议对郭术东从轻处理。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郭术东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积极主动报警,而是拖延报警时间,企图掩盖自己酒驾的行为。经群众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对其检测酒精含量后,才承认自己是酒后驾驶机动车,故不应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庭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明,郭术东是在醉酒驾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在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中被查获,故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基于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情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那么,在醉驾案件中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醉驾作为犯罪当然存在自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举个例子,我喝醉了,开车看见前面红灯灯光闪烁,以为是警察就跑掉了。然后,我再回来自首可不可以?当然可以。”
“现在只是说这是一种新罪,而且多数是当场抓现行,自首的情况非常少。交通肇事的逃逸都存在自首,醉驾也有逃逸,所以醉驾的自首情节不应该排除。”阮齐林同时指出,“醉驾自首的认定意义不大,自首属于量刑的从轻情节,而醉驾的最高刑就是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量刑上一般属于‘减无可减’的情况。此外,坦白也属于从轻情节,如果被抓了现行,坦白把来龙去脉说得很清楚,这就存在减轻了。现在坦白也作为法定的考虑了,所以再谈自首,意义不大。”
醉驾是否适用缓刑
5月13日,广东省东莞市首宗醉驾案开审。该案的主审法官毕玲庭后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对于该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仔细研究。
这也成为了在众多醉驾案件中鲜有的未当庭宣判的案件。
自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之后,各地都出现了醉驾的首判案例,《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多数案件都是按照不捕直诉、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实刑的模式进行的司法程序。
“我预计今后在醉驾的量刑方面,缓刑适用面是很大的。”阮齐林向记者指出,“醉驾毕竟没有直接危害人,没有造成损害,仅仅违反了规则。我们把它当成犯罪已经是相当的严重了,会造成影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等诸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初次犯罪,又没有直接的危害人,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从政策上来讲,其实是一个适合适用缓刑的倾向。因为现在醉驾入罪正在风头上,可能说一些对醉驾完全宽恕的话不合时宜,但醉驾刚刚从治安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这以后会涉及到的人很多,所以操作上还是慎重为好。”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还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醉驾刑罚的下限是拘役1个月,上限是拘役6个月,这个时间的刻度怎么刻?卢建平认为,有关的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跟进,制定出量刑指南,这是精细司法给我们提出的一个要求。
醉驾可否不入刑
事实上,醉驾入刑后,争议声最大的还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
对此,阮齐林向记者透露说,此言论之所以招来社会的巨大反响,是因为公众担心这会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北京律师朱勇辉也向记者表示,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此外,卢建平向记者介绍说,社会公众甚至是媒体没有正确理解张军副院长在发表上述言论时所要表达的全部问题。
“这关系到刑法和行政法,也就是刑法和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间怎么来衔接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一年内有两次醉驾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卢建平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入刑是最后法,“也就是说如果前面的法律够用了,是否再用刑法就不一定了。如果醉驾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能够让醉驾者悔过自新、痛改前非,为什么不给他一个机会?”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