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海洋经济撑起一片蓝天

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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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在浙江省入选全国海洋经济试点省之际,宁波海事法院及时出台《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实施意见》(简称《25条意见》)和《关于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若干意见》(简称《16条意见》),奋勇担当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保护神,先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及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和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的高度肯定。

  浙江是海洋资源大省,海岸线总长居全国之首,是全国岛屿最多的省份。2002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深入大洋、海岛调研,提出“新世纪、新阶段浙江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天地在海上”的战略论断。随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正式入选,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发展海洋经济”被写入全会公报。

  面对新形势新变化,作为浙江唯一专门管辖省内所属港口水域所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性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敏锐意识到,海事审判科学发展之路应在能动司法和精品司法上大有作为。为此,该院组成三个调研组,带着10多个调研课题“出海”,广泛走访港口城市的海事、港航、海洋渔业部门及部分航运、物流、外贸行业和人大代表、从业人员等,征询意见建议,形成两个《意见》,使海事审判有效服务海洋经济试点发展。

  敢为人先——

  新理念在试点推进中大显身手

  随着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海上交通流量不断加大,船舶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重要通航水域跨海、跨江桥梁越来越多,浙江海域安全和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司法调和化解。“市场化程度越高,对法治呼声也越高。在经济发展博弈较量中,如果司法跟不上,就会成为绊脚石。”浙江高院院长齐奇由衷地说。

  自1992年宁波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已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万余件,解决争议涉案标的额210余亿元,受理管辖案件超过170个种类。

  “而今迈步从头越。”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如此解读过去的成绩,“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具有先行先试性质,负有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探索路径、提供经验示范的使命要求,海事司法保障工作必须做到与时俱进。”该院提出,对于浙江省海洋经济试点框架下的各项创新举措和配套政策,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不违背法律精神、且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都要予以有力的司法支持,这无疑给试点工作大胆创新吃了一颗“定心丸”。

  近年来,浙江沿海造船业蓬勃发展,大量海域滩涂被建成造船厂的船台,海域使用权的价值日益凸显,宁波海事法院及温州、舟山、台州三个派出法庭受理的海域使用权权属纠纷也逐渐增多。但因相关登记主管机关尚未开展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工作,海域使用权的融资、抵押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宁波海事法院面对这种矛盾,及时提出航运金融创新设想,海域使用权人以抵押海域使用权获取融资的法律效力要给予认定。很快,他们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0年5月,温岭市先锋船舶修造厂为扩大生产,一时融资无门,在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法官的指导和斡旋下,到台州市温岭海洋渔业局办理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又对其法律效力及时予以确认,温岭市先锋船舶修造厂利用该海域使用权向银行办理了269万元的抵押贷款,盘活了企业的运转资金。这是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浙江首例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这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尝试,“马太效应”不容小视,为用海业主拓宽了融资渠道,解决了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推动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海运经济的迅速发展,海运物流业中不当扣留单证、拖欠甚至恶意骗取运费、代理失误造成损失等物流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为此,宁波海事法院谨慎而又灵活地运用海事强制令这一海事审判所特有的司法制度,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及时纠正海运物流业中的违法、违约行为,防止损失扩大,促使纠纷早解早结。

  2010年年底,宁波海事法院向比利时南航集装箱班轮公司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其向请求人彭蜀忠签发正本已装船提单。这是该院第一次向承运人直接发出海事强制令,在一级货代的协助下,强制令发出后,货主顺利拿到提单,及时挽回可能产生的巨额经济损失。“这和以往向中间货代发海事强制令不同的是,可以排除不良货代有意拖延时间不给货主办理手续,使货主更直接、更快地拿到被扣提单。”诸锐璋说。

  “东方经验”——

  老传统在推陈出新中大有作为

  2010年初,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新加坡ASP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诉朝鲜KORYO航运公司关于船舶买卖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被告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但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诉讼。此案一审开庭后,经过法官深入细致的调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展现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人文关怀以及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判结合理念,在赢得良好国际信誉的同时,开启了国际社会进一步了解中国的窗口,向国外同仁和世界友人展示了我国法院公正公平的形象,也增进了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更为广泛的了解和支持。

  宁波海事法院自1992年底建院以来,收案数以15%速度逐年增加。这些案件中近三成涉及韩国、日本、英国、美国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许多发生在国外或公海上的纠纷案件都自愿选择到宁波海事法院诉讼。

  2010年在中国感受到冰冷法律之外那暖暖情意的,还有“雪曼斯”轮上15名俄罗斯籍船员。2010年3月,当受寒挨饿的他们怀揣宁波海事法院提供的飞机票踏上回国旅途时,对中国海事法官的人文司法连称OK。

  2009年11月,俄罗斯籍远洋运输船“雪曼斯”轮自阿根廷承运一批冷冻鱿鱼到达舟山港,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鱿鱼变质,遂以“雪曼斯”轮冷冻设备故障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船舶扣押,并责令“雪曼斯”轮提供300万元担保。法院依法实施登轮扣押后,船东未向船员提供充足资金,又因该轮主机和部分辅机发生故障,船上供电供暖设备无法正常运行,15名俄籍船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2010年2月12日,宁波海事法院领导得知船员处境后非常重视,指示舟山法庭为船员安排食宿,并指派专人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外事部门协商,为确保船员早日顺利回国,该院先为15名船员每人垫付7000元人民币的返程费用,被扣押的船舶由法院出面,委托船舶管理公司负责看管。

  同年6月,宁波海事法院从舟山市外侨办转发俄罗斯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函件中得知,“雪曼斯”轮上因病死亡的一名船员遗体已存放在杭州殡仪馆长达7个多月。为使落叶归根,该院提出法理相融的解决方案,先一次性垫付病故船员的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等费用15.8万元,使该病故船员骨灰得以顺利回国。俄罗斯领事馆人员对中国海事法官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大加赞赏。

  “东方经验”始终是宁波海事法院一代又一代法官薪火相传的老传统,在传承中又不断推陈出新。2008年那场突袭而来的金融危机,使外贸出口及货代业务大幅萎缩,航运业出现从未有过的“疲软”,不少船公司因熬不住而被迫倒闭,一些船公司相继选择推迟或取消订单、闲置运力、撤销合并航线等方式来“过冬”,企业陷入复杂的“三角债”不能自拔,不少市场主体甚至不惜违法逃废债务等,这些深层次矛盾逐渐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据统计,2008年该院共受理船舶建造引起的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案件91件,而仅2009年上半年收案数已达上年全年收案数。

  2008年初,宁波某船务有限公司接收一艘2.3万吨散货船建造业务,为筹集造船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因自身资质不符,让象山海运公司出面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受金融危机影响,造船项目缺乏后续资金,不仅造船无法继续进行也无力偿还借款,海运公司因银行向其催讨借款而将船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扣押案外方委托该船务公司在建的散货船。法院考虑到船舶被扣后势必影响第三方的生产经营,全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主动与银行等单位加强沟通联系,一边积极协助各方做资金盘活工作,一边敦促船舶尽快造好,以收回资金还债。在法院的不懈努力和科学指导下,三家面临陷入僵局、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

  像这样积极利用司法手段帮助企业转“危”为“机”的个案在宁波海事法院不胜枚举。该院副院长陶蛟龙介绍,办理此类纠纷案件情况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的资金构成、股权结构的深入了解,避免因诉讼引发资金链问题;提前介入船舶建造或买卖行为所涉及的原因及背景摸底工作,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取得工作上支持和配合;加大调解力度,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尽量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促成多方共赢。

  内联外协——

  新格局在协同司法中初现端倪

  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长臂”管辖的特点决定了它更需要沿海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大海事”审判框架便在宁波海事法院应运而生。2010年12月29日,记者采访时,诸锐璋院长刚得知温州市委通知该院温州法庭负责人参加常委全会扩大会议,非常高兴,随即拿起手机拨通温州法庭庭长陈肖尔的电话表示祝贺:“这对我们海事审判依靠当地党政、取得工作协调支持非常重要,也能使我们的海事审判更贴近中心大局,突出保障服务。”

  近年来,该院针对海事审判工作专业性强、跨行政区域管辖、审判资源紧张等特点,着力贯彻协同司法,内聚合力,外求协作,努力克服海事审判体制机制性障碍,形成“大海事”发展格局,积极引导涉案行业和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有利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协同司法工作机制。

  舟山是我国最大的群岛和渔区,该地区所发生的案件大多与海事有关,为便于当地群众的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在此设立派出法庭,一个小小的法庭每年收结案与地方法院不分伯仲。刚参加舟山市政府第七次全体会议回来的法庭庭长胡家强告诉记者:“我们法庭和市政府所有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关系都很融洽,市里的活动及大小会议都会邀请法庭领导参加,案件在审判或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只要一个电话便可。”

  有作为才会有地位,法庭会议室琳琅满目的奖牌和锦旗是最好的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浙江高院、浙江省各级政府授予的荣誉,更有当事人的各种褒奖,从中足以看出法庭同志为舟山市乃至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舟山百姓都称赞“小法庭为海岛撑起一片和谐天空”。

  赢了官司得不到执行是案件当事人的最大无奈,但近三年来,宁波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总体上出现新收、结案、未结案件“三降”态势。问起有何经验,该院执行庭庭长梁林道破天机:“针对海事案件点多、线长、面广,长臂执行给实际工作中带来诸多阻力等特点,宁波海事法院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和省内海事执行工作协作网络机制,加强与沿海各片区地方法院和海事、渔政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并利用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时机,深入开展交流,研究和部署具体协作事宜。”据记者了解到,该院还与全国各海事法院间建立执行协作网络,互通执行信息,加大跨省执行配合;针对海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流动性大、季节性强,且执行信息捕捉难、执行财产控制难等特点,主动与边防、海事、渔政、渔监等部门加强联络,共享先进的港航管理系统,多次利用海事部门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涉案船舶实施有效监控,充分利用船舶的年检、签证、指派、过闸等有利时机实施扣押;利用禁渔期或渔民回家过年时机,开展突击执行活动,效果明显。同时,规范执行工作管理,先后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执行结案方式的若干规定》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台账。对办案期限实施跟踪督查管理,如发现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延误案件执结的,及时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执行工作成绩显著,2010年,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庭被浙江省政法委评为“司法为民”先进单位。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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