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请再审必经“判后答疑”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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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广州1月5日电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判后答疑”程序。

  《意见》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约见当事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意见》还强调,当事人如果在明白法理和情理后服判息诉,就能为当事人和国家省下司法资源;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判后答疑,选择继续申请再审,即由原审法院立案庭将有关材料包括答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则立案审查。当事人就免去自己到上一级法院立案的繁琐过程。(何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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