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新网 (段春华) 从近日召开的“中美破产法国际研讨会”上传来消息称,在1995年雏形的基础上,《破产法》几经补充完善,目前已形成草案,有关方面拟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证券时报报道说,《破产法》草案全文共10章162条,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分章作了规定。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负责人透露,目前该法的大体架构基本没有问题,但在细节规定上尚有争议。一是破产界限问题,争议集中在目前的破产条件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上;二是管理人问题,即管理人能否管好企业;三是破产法的出台对国企改革的影响,尤其是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出台时机是否成熟,等等。 对于破产的原因,该草案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关于重整,该草案对其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草案增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所有财产。该规定避免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企业财产处于失控状态,以及清算组实际上无人负责的局面。针对现实中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草案从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程序的设计,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的非正常处分财产等行为无效,个别清偿无效行为,并对非法处分财产、恶意欺诈破产行为人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