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马士基提起再审

2010-12-02
浏览量 :351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一案,再审听证审理进行中。瀛海法人代表蔡远游和代理律师王沐昕出庭;马士基委托的2名律师出庭,与一审、二审一样,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庭审。听证中,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法庭将择期裁定。

  2005年上半年,厦门三协会著名的铅封费事件取得了胜利,马士基被迫取消铅封费,马士基于是恼羞成怒、采取封杀形式报复维权事件三协会主要召集人蔡远游所在企业瀛海。就此,瀛海于200510月在厦门起诉,厦门海事法院于20084作出不支持瀛海诉求的一审判决;之后,瀛海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0月二审判决瀛海胜诉,纠正了厦门海事法院的错误判决,并首次确认了马士基公司是我国合同法下公共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其拒绝与瀛海公司交易的行为侵犯了瀛海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纠正一审的判决。

  据悉,备受全国100多家主流媒体关注和报道的瀛海诉马士基案被主流媒体称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源自20047月开始的当年度中国国际海运界十大事件之一的铅封费事件,历经厦门海事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已于2009年终审结案。目前,马士基无视中国法律,在终审判决后也仅履行了部分法定义务。瀛海代理律师王沐昕认为,马士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提起再审申请,是藐视中国法律、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的行为,应给予驳回和批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他敦促最高人民法院责令马士基完全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普遍认为,瀛海诉马士基案不是一家微小民营企业和一家跨国巨头的简单纠纷,而是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准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滥用行业优势地位的一次代表性行动。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包括马士基在内的一些班轮公司在中国口岸滥收各种名种目的海运费用项目遭到了全国几十家主要行业团体和成千上万货主、货代、运输企业的坚决反对和抵制。在本案审理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以终审判决的形式认定了马士基这样的班轮公司是中国法下的公共承运人,并强调其具有强制缔约义务,无权随意终止与中国货主及其代理人的定舱合作。根据介绍,这个判决已经引起了全国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成为了许多法律课程的教学案例和许多法律研讨会的讨论重点。来源:国际海运网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