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自11月1日起已正式试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由于该保险和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等效替代”,无船承运人可以通过投保方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据了解,目前已有5家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责任保险满足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该险种是针对无船承运人而设立,无船承运人接受货载,签发提单、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完成海上货运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但由于无船承运人不具体经营船舶,为保护托运人利益,按照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交存保证金,用于清偿承运人债务;保证金仅在当事人终止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时方可退还。按照规定,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有3600多家中外企业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但80万元的保证金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对此,交通部和保险机构联合开发了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两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金压力,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目前,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承保资格。
交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保险为保证金责任的保险,是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该保险非一般意义的完全责任保险,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而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此外,保险与保证金清偿债务功能“等效替代”,保险承保的范围、理赔的程序与目前的保证金清偿债务制度相一致,即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额度与总公司80万元人民额度、分公司(分支机构)20万元人民币额度相同。(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