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涉嫌虚假民事诉讼案45件
●粤检察院下发《指导意见》加强监督,纠正不当判决
不仅老百姓会被忽悠,身经百战、精通法律的法官们也会被忽悠。忽悠的方式就是“虚假诉讼”,学名“民事诉讼欺诈”———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查办涉嫌虚假民事诉讼案件45件,而且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案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对此,近日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对民事诉讼欺诈加强法律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目的在于纠正不当判决,站在法官的身后,叫醒“被忽悠”的法官。
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
应对:重点监督民间借贷、离婚分财、虚构工资、借破产逃债、虚构债务、虚假的债权转让
笔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2008年以来,全省共查办涉嫌虚假民事诉讼案件45件。
通过对这45宗案件的分析,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长何贝贝告诉笔者,这类案件多发于财产纠纷诉讼之中。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六个领域:一是民间借贷案件;二是涉及共有财产的案件,多为离婚诉讼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三是涉及优先权的案件,如当事人利用工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虚构工资,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四是破产程序案件,通常表现为假借破产程序恶意逃债;五是以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通常表现为虚构债务来达到侵占、转移国有、集体资产的目的;六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通常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虚假的债权转让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还发现,这些“大骗”们的欺诈手段也有共性。比如,原告往往会提供伪造的证据;诉讼进展异常顺利,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异常容易。何贝贝说,这些都是非常异常的情况。
也正是基于对以往经验的分析,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凡出现以上几种情况,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就必须审查这些案件是否涉及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很隐蔽侦查耗时
应对:要求检察机关在三个月内终结调查依法处置
本来被告就是被诈骗、被欺负,结果原告连法官都骗了,可以想象其后果的恶劣程度。而纠正一个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经过繁杂的诉讼程序,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虚假诉讼还往往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从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一些虚假民事诉讼背后还往往隐藏着审判执行人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勾结。
办案的检察官们还发现,虚假诉讼多隐蔽于正常诉讼活动之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对此,《意见》规定了检察人员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并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调查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终结。
错判获纠骗子也难被追责
应对: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监督
虚假诉讼最终倒霉的还是被告。不仅自己被做了不公正的处罚而且还很难获得救济,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又难以追究。为什么会这样?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王栋告诉笔者,这是由于受害者是被法院判决“合法”侵害的,无法再直接向法院主张侵权之诉以获得赔偿,只能经历漫长的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而且,在追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责任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并没有衔接起来。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只对虚假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进行查处,并不主动移送法院纠正其中的民事裁判部分。另一方面,相当多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改判,却无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实的24宗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中,进入刑事立案程序的仅有1宗。
“这样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打击虚假诉讼的威慑力不够,本来虚假诉讼的犯罪门槛就比较低,如此一来很难解决这一问题。”何贝贝说。
为此,此次《意见》规定,经调查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检察院将出具书面建议法院调查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反贪、反渎等部门处理;审判、执行人员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规定,参与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院将出具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通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