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事案件中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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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日益复杂的司法环境下,为数不少的民事案件出现了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不规范、企图利用法院的司法权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甚至是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严重扰乱了司法环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专项调研,总结了民事案件中代理人不规范代理行为的六种多发类型:

  一是原告在起诉前已经死亡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告代理人隐瞒原告死亡事实,提起诉讼或者继续进行诉讼。

  海淀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此种情形在赡养费纠纷案件中时有发生。比如在一起继父起诉继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中,原告在起诉前就已经死亡,但是原告的亲生女儿向法院隐瞒事实,作为原告代理人伪造手续提起诉讼并要求尽快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二是代理人利用当事人原签署空白委托手续及起诉状,虚构代理权限和起诉意图。当事人为了方便,往往在诉讼中会签署多张空白委托书,这为代理人留下操作空间。

  比如因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在仲裁申请未获支持而申请人又放弃起诉时,代理人有时会利用申请人在仲裁程序留下的空白委托手续及仲裁申请书提起诉讼,企图在法院支持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时,私吞案款。

  三是代理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在代替当事人领取案款之后逃逸。

  法官说,如果当事人选择委托外地无业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此种情形发生的几率就会很高,并且一旦发生,鉴于代理人在形式上拥有“领取案款、调解、和解”等代理权限,因此被代理人就只能选择起诉原代理人不当得利而无法再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四是代理人代替当事人签署起诉状、委托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或者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落款必须是当事人本人签署,否则就不能视为当事人有真实的起诉或者上诉意图。但在原告为外地人员时,其为图便利,就有可能让代理人代签起诉状等,一旦未能及时发现,在二审程序中原审案件就可能因为起诉状签名虚假问题而被发回重审。

  五是代理人实为律师,但是却以公民身份进行代理行为,或者是代理人不是律师,却以律师身份欺骗当事人代理案件。前者是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用之后会缴纳税款以及上交律师事务所提成,为了得到全额代理费,这些律师便隐瞒真实身份,不给被代理人开具发票,一旦发生代理纠纷,则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后者常常是为了获得代理权限,代理人便虚构自己的律师身份,骗取当事人的信任。

  六是代理人大包大揽,作出虚假承诺,调高当事人胜诉预期,以此争揽案源。由于目前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按件收取代理费用,风险代理的比例比较小,为了获取案源,代理人经常会给当事人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一旦败诉,往往会将矛盾集中到承办法官身上,造成信访隐患。

  应对之策

  不规范的民事代理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为了避免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海淀法院采取四种措施加以防范和规制:

  一是借鉴离婚案件“强制”当事人出庭应诉制度,一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瑕疵或者存在其他不规范代理行为的情形,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必要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核实当事人的起诉及委托意图。

  二是注意听取被告意见,及时发现疑点以及线索。被告往往更加清楚地知道原告是否有真实的起诉意图,并且乐于配合法院揭穿对方代理人的不轨图谋,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

  三是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养成谨慎的作风。要注意比对起诉状、委托书、地址确认书、开庭笔录上签字的笔迹,核对是否确系当事人本人签署等。

  四是加大打击不规范代理行为的力度。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不规范代理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罚款等或者通过建议司法局对代理人采取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等处罚。(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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