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经营者无法保持法定安全条件将撤销资质

2008-06-03
浏览量 :335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网北京6月2日讯记者陈煜儒 记者今天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据介绍,该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经营资质审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中梳理,规范了经营资质审批的各个环节,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重点强化了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准入后的监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对其他违反经营资质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