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08-05-04
浏览量 :34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法制网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的应急预案,国家动员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据介绍,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多,与船舶有关的装卸、过驳、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以及其他作业活动也日益频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次征求意见截至5月9日。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信函请寄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信封注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cbfw@chinalaw.gov.cn。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