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意见:五类案件由检察长直接办理

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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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5类案件。   这5类案件是: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   对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的主要方式,意见作了具体要求。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办理案件:讯问重要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主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突破;主办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阅卷审查等,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意见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况,应当作为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考核范围。    记者彭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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