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仲裁庭受理人事争议案最迟120天内应结案

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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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3日电 据人事部网站消息,近日,为进一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该规定同时提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五种行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分别是: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该规定还明确提出,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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