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7日电 最高检近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引起舆论关注。今天上午,最高检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史卫忠做客正义网时说,有些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只是把焦点集中在这五种情形之上,实际上这种一种误解,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要对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具备一些实体和程序要件。 史卫忠介绍,一是从实体上还必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情况,这是实体上; 其次是从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两个条件的来源,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高检院制定上述规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史卫忠强调,文件列举出这五种情形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五种情形犯罪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严重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对次应当区别对待,适应不同的政策,这也是体现宽严相济的重点。第二,这五种情形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主要方面的一个总结,此次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细化,是对过去执法经验的总结,这样就便于各地检察机关准确地把握不起诉范围和标准,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据正义网文字直播整理)
粤公网安备44010502002715
粤ICP备05067418号-2|粤ICP备050674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