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29家中国企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200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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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 韩洁)中国交通部今天向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无船承运业务是顺应国际海运特别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业务。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在中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   根据海运条例的定义,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载或订舱、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通过海运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称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是中国针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推出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说,《国际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目前,中国国际海运船队达3700万载重吨,居世界第五位,已有2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中国设立了经营机构,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6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中国港口开辟国际班轮航线,市场份额占65%以上。中国国际海运业已经成为一个开放度较大、竞争程度较高的产业。   1953年成立的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是新中国最早从事国际航运代理的企业,在国际航运界享有良好的信誉,现在又成为条例实施后第一家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这标志着该公司在国际多式联运和物流业务方面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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