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发布危害军事通信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判死刑

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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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八日电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颁布,有利于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每年军事通信线路被阻断的次数都在数百次以上,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军事通信被阻断,除极少数属于人为故意破坏以外,绝大多数是由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造成的。   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犯罪是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依照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或者故意实施其他破坏军事通信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坏的是重要军事通信,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军事通信,如果对部队作战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造成危害,或者三次以上破坏重要军事通信,就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如果对部队作战造成危害,或者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造成危害,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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