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2007-04-29
浏览量 :58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网4月29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