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开除

200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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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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