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两部重要法律全文公布

2007-03-20
浏览量 :435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网3月1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于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第63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这两部法律的全文今天在媒体上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