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从五方面加强国资保护 严禁低价转让私分

20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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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今天上午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他介绍说,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王兆国说,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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