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

200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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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6日电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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