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七审 明确所有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

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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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孙宇挺) 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这在常委会审议草案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本次审议草案增加了有关“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条款。   经过前六次审议,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草案越改越好,已趋成熟。   在上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草案应该体现这一精神。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权利人的财产并不都进入市场交换领域,因此对物权的保护不都与市场经济存在必然的联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原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移入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此外,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只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不包括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应作出补充规定。本次草案将之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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