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 ■法官应该像排球裁判不能像足球裁判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应该并重 ■“有错必纠”不能纠起来没完没了 ■“以事实为依据”只能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诉讼有风险,有理无据的官司最好别打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将更多地表现为对传统的、过时的司法理念的冲击,这一点就决定了,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在内,都需要对自己传统的司法观念进行更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委员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程刚的独家专访。 此次两会上,万鄂湘委员提了两份提案,第一份就是大声疾呼全民司法观念的更新。“有的法院搞‘上门服务’,有的法院则进行‘案件会战’,宣扬为某类企业‘保驾护航’,这些所谓‘强化服务意识’的观念和举动都与法院的中立地位不符。” 万鄂湘解释说,法院为这类企业服务了,就可能造成对另一类企业的歧视,甚至可能沦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有违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要求法院像排球裁判一样严守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国内外所有当事人,而不是像足球裁判那样满场飞奔。在万鄂湘看来,这是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观念上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 四个人分一个苹果,不可能分得绝对平均,那么怎样才能让操刀的那个人做到相对公正呢?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操刀的人最后取自己应得的那块苹果,这样他就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到均分了。 万鄂湘说:“这与法院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判决公正的关系问题有相通之处。”很多案件,尤其是占案件总数90%左右的民事案件,大多数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有时连法院合议庭的3个组成人员都争执不下,民事案件往往无法求得判决上的绝对公正,这就要求我们的法院能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正。一种更先进的观念则认为,正因为我们有时无法求得实体判决上的绝对公正,所以我们全力追求程序上的公正,以求得实体判决上的相对公正。“而我们的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只要判决结果是对的,手段是否合法并不重要,甚至采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万鄂湘认为,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是我们的司法人员在观念上需要加以认真梳理的第二个问题。“某省有一个离婚案,审了18年,法院光审理程序就走了12道。这是我听说过的久拖不决时间最长的一个案子。它说明,我们必须给民事审判中的‘有错必纠’原则重新定位。”万鄂湘说。法院经常会在民事审判中碰到诸如“分苹果”的难题,即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和绝对公正。如果不论错大错小,一味“有错必纠”,则必然将法院推入久拖不决的泥潭,并且导致一些社会关系始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万鄂湘认为,这是我国“二审终审”之后的“再审制度”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最大挑战。假设一件涉外官司中的外方当事人拿到终审判决要求执行,而中方当事人为求绝对公正又启动了再审程序,如此没完没了地“翻烧饼”,那么外方当事人就会认为中国的审判机关缺乏终审权,效率低下,司法权威不值得尊重。在万鄂湘看来,此次冬季奥运会上,裁判因为史无前例地补授加拿大运动员一枚金牌而引发各国声讨,其道理如出一辙。 “‘有错必纠’是人民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因为涉及到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必须严格执行。但这个原则也应该严格限定在刑事审判领域。”万鄂湘认为,这是我们需要在司法观念方面加以改变的第三个问题。 一个上访了几十年的老人,上访原因是:当年他的亲家给他打工,在支付工资时发生了纠纷,他说给了,而亲家说没给。法院判决这个老人败诉,老人不服,一上访就是几十年,其间亲家由于年事已高已经去世。 由于当事双方是亲戚关系,到底工资是否支付,旁人不得而知。上访者经历了整个事件的过程,事件的真相可能如他所述,但作为法官来讲,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万鄂湘指出,这个典型的案例说明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冲突。 “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混乱,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灭失,在打官司时吃了败仗,还指责法院判决不公,是没有道理的。”万鄂湘说。 万鄂湘认为,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有时存在巨大的反差。类似这种因为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缺乏目击证人等原因而根本无法再现“客观事实”的案件很多,法官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判案。这个理念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公民在到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该有明确的风险意识,要先问一问,这个官司我能不能打赢;官司赢了执行还有没有问题等等。”万鄂湘认为,树立风险意识,恐怕是我国公民在观念上需要做出的最大转变。 万鄂湘以“执行难”、“法律白条”为例加以解释。如果生效的判决书得不到最后的执行,当事人就会指责法院打“法律白条”,他们认为法院有义务保证胜诉的判决的执行,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传统观念的错误在于,当事人忽略了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其一是,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起诉时就应该有胜诉后可能无法执行的风险意识,这种风险实质上是原告自己与被告交易风险的延续,是原告选择交易伙伴不慎的结果,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如果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资产可供判决后执行,而执意要打一场胜诉却倒贴诉讼费的官司,无法执行的风险和后果则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其二是,胜诉的原告有责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举证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无法举证,则原告自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是让法院来承担责任。 法院有时候只可能让50%的人满意,在司法理念和信用意识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前,律师一般会将可能的风险明确地解释给他。一旦出现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这种后果时,当事人大都会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这一风险和责任。 由此,万鄂湘总结说,因为上述的这些司法理念不仅涉及司法人员,同时也涉及与诉讼有关的各类民众,包括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等多个层面,所以必须强调“全民”司法理念的更新。“只有每一位中国公民都能借助加入世贸组织这个机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才能树立起整个社会的法制精神。”万鄂湘说。 (原文载于2002年3月12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