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死刑二审疑难案由院长或庭长主审

20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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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25日电 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该司法解释自9月2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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