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律师收费“明码标价”有法可依

20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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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福州3月24日电 记者赵鹏报道:近日,据省物价局正式公布,从4月1日起福建将正式实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往后该省内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将受到省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约束。法律服务不仅不能再“漫天叫价”,而且还必须要“明码标价”。 事实上,在福建省内律师收费无章可循的状态已经持续有5年之久。此次试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需超过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省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而收费方式则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采取何种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办法》协商确定。同时,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根据规定,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如下: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协商议定收费标准;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还应按规定比例另加收费;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亦可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20%;对贫苦地区或个别经济确实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适当减收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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