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需报全国人大备案

2006-08-29
浏览量 :426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网8月28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   乔晓阳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关于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乔晓阳说,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