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强调:司法调解要确立“三个目标”

200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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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7日电 司法调解制度,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据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他要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   肖扬表示,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长期司法实践,与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面对农村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如果发挥熟悉农民思维及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以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肖扬要求广大法官,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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