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电子眼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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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1日电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0日在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这是国内首个城市“电子眼”地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由于“电子眼”广泛使用引发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严禁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禁止擅自改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人民日报报道称,今后,重庆市所有城市主干道与重要交通路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歌舞娱乐场所出入口和主要通道都必须安装“电子眼”,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全市“电子眼”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电子眼”是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俗称。目前,重庆市许多单位自建的“电子眼”自成体系,缺少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眼”的使用单位自系统建成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有责任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眼”进行资源整合;对社会投资建设的“电子眼”,因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系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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