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实行公职律师 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20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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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日电(记者 李静) 中华全国总工会十日透露,工会系统已经开始试行工会公职律师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会法律援助的水平。   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解释说,试行工会公职律师,可以使工会系统内的法律工作者以与社会律师平等的身份参加司法活动,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他说,公职律师与政府雇佣的法律顾问不同,公职律师享受公职人员的待遇,不对外开展有偿服务。   “工会公职律师就是我们系统的工作人员,他为职工服务,他的司法职责就是对工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一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也包括受工会委托进行一些调查和处理一些法律事务,代理职工和工会参加一些仲裁。”   郭军当天还表示,为了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总已要求省市一级工会组织今年都要建立和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县一级具备条件的工会组织也须在三年内达到这个目标。“我们会慢慢建立一支专业的队伍,一旦企业职工遇到纠纷,第一他们可以去找所在地工会组织;如果县一级工会没有具体的法律机构,也会有专门负责接待的人员介绍职工去上一级工会。”   据悉,截至二〇〇五年底,国内基层以上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三千八百五十六个,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逾万人。而在工会系统取得律师资格和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有六百六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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