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2006-04-07
浏览量 :35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六日电(朱明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消息,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该《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违法所得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对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依照《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检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