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检法统一执法尺度重惩“抢劫、抢夺”犯罪

200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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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新快报报道,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昨日联合公布并从本月起执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旨在统一执法尺度,从重从严惩处“双抢”犯罪。   《意见》重点解决了“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问题,明确规定凡是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特定的7种情形(原来为4种)之一,就按抢劫犯罪处理。两者的区别是:抢夺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3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从而加大了对“飞车抢夺”的打击力度。   另外,抢夺老弱病残孕妇财物等8种行为,也将从重处罚。   抢夺数额分三等论罪   《意见》还对全省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了统一:抢夺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为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为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抢夺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无赃物事实确凿也可定罪   针对“双抢”案易于销赃、取证难的现状,《意见》坚持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的原则,明确规定三种情形可依法定罪处罚———   1.对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   2.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   3.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7种按抢劫罪论处的“飞车抢夺”情形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8种从重处罚的抢夺情节   1.抢夺老年人财物;   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   3.抢夺孕妇或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   4.抢夺残疾人财物;   5.1年内抢夺3次以上;   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   7.除按抢劫罪论处之外的“飞车抢夺”;   8.因抢夺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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